江湖大哥易中天涉“案”了

作者:贺云飞2009-06-1900:17:40发布于:博客中国分类:默认分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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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江湖大哥易中天涉“案”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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称易中天为江湖大哥绝非笔者乱扣帽子瞎取绰号,以易中天百家讲坛的知名度,再加上本月来,他又以《李辉先生请勿飙车》和《余秋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》的博文批评李辉问罪余秋雨的气势,胆量再大的人也不敢以此种方式称兄道弟的套近乎!称易中天教授为江湖大哥并说其涉“案”完全依据易中天的博文。

依据之一:易中天在《李辉先生请勿飙车》一文中这样讲到:“‘伪大师’一案,我同意何三畏先生的观点,文怀沙应负一半责任。毕竟他的‘没有坚辞’和‘半推半就’给人们的感觉就像赵匡胤的‘黄袍加身’出来混是要还的,文老得埋这个单。”

依据之二:易中天的另一篇博文《余秋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》中的开篇这样写到:“上海戏剧学院前院长余秋雨先生涉嫌‘诈捐’一案,现在是闹得沸沸扬扬的。由此引发出来的公众之愤怒,完全在情理之中,但我认为即便如此,余秋雨先生的公民权利,仍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。比方说,称其为‘余首骗’就甚为不妥。真相大白之前,还是“无罪推定”为好。至于‘余含泪’或‘含泪大师’,我个人认为,这个可以有。正如有人叫我‘易超男’,我就算一百个不愿意,也只能一笑了之,出来混,是要还的,先生得包涵一点。”

细心的朋友都会发现,易中天在两篇博文中针对不同对象不同事件,使用了同样的批评语气,第一句就是“出来混,是要还的”,这句话第一次出现在《李辉先生请勿飙车》一文中,我们会觉得易中天先生是讲三国习惯了,是口头语。可是当其在《余秋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》中又出现“出来混,是要还的”并且以此跟自己做了比较,如“余含泪”或“含泪大师”比之“易超男”,让人读来就有一种弦外之音了。易中天的这两篇文章使用的手法也极其相似,都是以公正的道德严肃的嘴脸出场的,后又以江湖大哥身份收场。如第一篇讲李辉先生要有道德底线,将杭州飙车之事扯上,极尽没理辩三分之能,(交警还得用仪器测一下是不是超速,而易中天目测即可,好再没给李辉开罚单。)接着又肯定李辉的人品好,又讲文怀沙黄袍加身,极尽圆滑之能为文怀沙打圆场鸣不平,从中我们仿佛看到影视剧中江湖大哥出来平事的场面,即可看到李辉文、怀沙各打五十大板的公正形象,又可看到对文、李二人的肯定理解之词。最能体现其江湖大哥身份还表现在对李辉提出要翻车的警告,对文怀沙则是“文老得埋这个单”,言外之意是“谁叫你让李辉抓住把柄了,就是大哥我出手,也不能说人家李辉一点道理没有啊!有些影响我也没办法替您消除,你就自作自受吧!活该!”真可谓恩威并施啊!

从上引易中天对余秋雨先生批评的这段文字来看,就更不客气了。易中天极尽调侃、挖苦、带讽刺之能,对余秋雨进行了无情的抨击。如“有人叫我‘易超男’,我就算一百个不愿意也只能一笑了之,出来混的,是要还的,先生‘得包涵一点’”。很象江湖大哥在叫骂手下,潜台词就是“余兄弟咋混的,你怎么不学我呢!这回我帮不了你了,要对你家法从事了。你得包涵点,别怪我手狠,你这都是自己找的,活该!”

看了易中天先生这两篇博文,除了可以看到他幸灾乐祸的好心情外,还可看到易中天翻手为云,覆手为雨的极富变化的手段,当然更能看到易中天大义凛然的站在了大多数群众的一边,站在了正义的善良的一边,我们先不怀疑易先生有什么用心和目的,仅就其博文中 “出来混,是要还的”一句本人认为在批李击余之事上就不太适合使用,一是因“混”这个字,往深了说有点对社会不满,玩世不恭的,往浅了说也有地痞流氓之嫌;二是只有乱世如三国时期或五代十国、民国等都可称之为“混”,而当今并非乱世使用“混”字语境和情形都不准确;三是“混”字缺少教育警醒含量,出自做为媒体公众人物易中天教授之口,显然不合适。对余秋雨和文怀沙使用“混”也不合适,因为余、文二人做事上虽说是有瑕庇,连易中天本人都说问题没弄清前,不应出手太狠,(如说李辉飙车,保障余秋雨公民的基本权力。)可是他自己使用批评语言时,却是“混”字当头了。更何况余秋雨和文怀沙二人在文化领域还做出过不同层次的贡献。就象说你易中天这个教授是混出来的也不合适一样。也正因为“出来混”一句有诸多的含义,也正因为先生喜这个“混”字,笔者将其综合的意思一整理,恭喜您 “江湖大哥”诞生了!按照您讲的“有人叫我‘易超男’,我就算一百个不愿意也只能一笑了之”。昨天别人从易先生的文章和讲座中读出了‘易超男’你一百个不愿意也只能一笑了之。”今天我又从先生的文章中读出了“江湖大哥易中天”,以先生的胸襟和学识,相信就算是一百个不愿意,也同样会一笑了之的。

接上再说说易中天博文中相同批评语中的第二句“‘伪大师’一案”,“余秋雨先生涉嫌‘诈捐’一案”。这两句分别出自易中天批李辉击余秋雨的博文,虽说不象头一句“出来混,是要还的”使用频率相同,但有一点是相同的,就是都使用了“一案”二字。这个“案”字,了解内情可能知道是个案或是案例的意思,不知道可能会认为这“‘伪大师’一案”、“诈捐一案”均已由官方立案了呢!而在易中天博文之前,笔者从没见有人将李辉评文怀沙做伪之事称之为“伪大师一案”也没有余秋雨先生涉嫌“诈捐一案”的字样,通常只有国家司法机关介入调查之时,才叫立案,才能称之为涉嫌什么什么一案,而易中天做为教授当然不会不明白这其中的道理吧!既然如此,易先生还坚持用这“一案”的字样,可能有某些主观上的原因吧!但不管怎么说,易中天还是先越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名义上给文怀沙、余秋雨立案了。合适不合适呢?笔者认为不合适,用我们东北的地方语言叫隔着锅台上炕了。在这一点上,除了国家的立法机构,任何人都无权称谁有什么什么案件,只能说是事件。在这点上易中天胆量之大实属罕见,莫非易先生有特权?

综上所述,粗浅的得出“江湖大哥易中天涉案了”的话题,如易教授不当回事,常此以往恐怕真的要涉案了。易中天、余秋雨、李辉、文怀纱在某种层面上来讲,都是民族文化的继承和传播者,“本是同根生,相煎何太急”,尤其是易先生的两篇博文,都是先给被批评者“立上案”,然后再威逼利诱任其宰割,大家看看就知道了,的确是研究《三国演义》的出手是够阴狠的。其实,对于道德之事的笔墨官司有比无好。好多道理越辩越明,能让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,对于活跃思维,解放思想,增强民主意识,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功能是件有益于全社会的事,但如在批评讨论过程中批评与被批评对象之间,搞成象《红灯记》中鸠山和李玉和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关系时,就失去了批评本身的意义了。

本文作者:贺云飞

文本出处:博客中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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